“毒面膜”揭掉之后 “微商”何去何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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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沉溺于“朋友圈”里的现代人来说,“微商”大概是一个并不陌生的现象。尽管我并不确定,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曾遇见那个叫做周梦晗的90后网络女红人,但是每一个人必定或多或少地遇见过一些真假难辨的网络营销现象。

周梦晗,22岁,河南商丘人,曾赴奥地利留学,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。今年2月,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,周销声匿迹。网络数据显示,截至目前,周梦晗卖劣质面膜的话题已有2万(人次)讨论,1445.7万次阅读。据报道,周梦晗微博“坏脾气公子”的粉丝超过10万。已无法打开的美拍和微信账号,之前的粉丝数量也颇为可观。10万,这个数字形成了一个圈子——营造“网红”身份,再转为朋友圈推荐,周梦晗积累了一众粉丝,也是潜在的买家。但当美容变成发毁容,并遭遇大量的投诉之后,这个“明星”销声匿迹了。

如果不存在“面膜有毒”的问题,周梦晗的面膜事业无疑是一个如今风头正劲的、典型的“o2o模式”。这的确是“互联网+”时代的魅力所在。但是周梦晗的出现,却无疑又让这种魅力蒙上了一层忧伤。随着微信营销的兴起,越来越多商家把微信当作营销新平台。而近来出现的各种网络公关公司,也是看准了“低门槛”带来的商机,由此产生的鱼龙混杂,使得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消费者投诉热点。法律界人士也注意到,微信营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维权难以及法律监管缺失已不容忽视。

以维权而言,拿周梦晗事件为例,事发后有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,被以“案发不在本地”为由拒绝受理。有人去报警同样被拒绝,称应找“案发地”,即周梦晗发货地的郑州警方来处理。这种踢皮球本身表明维权无依。正因为微信营销“门槛低”、“谁都可以发布”的特征,使这种营销行为成为一种监管难题:微信广告发送到特定用户,其他人群无法获知广告内容; 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,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,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;调查取证也有难度,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,而微信广告不受时间、地域的限制,受众往往并不限于一个地区。

我当然并不认为,国家法律必须将一切都“管死”,尤其是涉及到自由经济的一些事情。但法律必须成为一种要让所有人一旦权益受损都能获得倚仗的保证。从法律制订来看,国内并非没有针对网络营销的法规。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,都试图对此作出界定。但观诸这些法规,都缺少对微信营销这种更新业态、更低门槛的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条款。所以,面对微信以及其他形态的电商模式,法律应当及时跟进与调整,也应当打破属地管辖的限制,探索一些新的更有利于电商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。

微信营销不能毁于“毒面膜”,“毁人不倦”的周梦晗也不应存在于法律之外,她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。所以更重要的问题仍是如何探讨新业态下的法律监管问题。曾经有人提出,构建统一的微商投诉中心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,微商信息发布者未经资质审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交易信息;同时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纠纷后的相关仲裁组织机制,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的仲裁。这样的方案是否可行,相关部门可否对此予以认真审视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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