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交网络的“群” 更需要规则约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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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虎躯一振,提醒的通常不是电话和短信,甚至都不是微信,绝大部分来自于各种群。笔者查了一下自己的微信群:什么幼儿园同学、兴趣班、小学群,甚至还有语数外学科群,仅跟孩子有关的固定群就不下六七个,更不用说自己的工作群、朋友群,还有各种临时组合,林林总总上百个群。客观上,很多群的消息已经沦为噪音。微信群出现不过两年时间,关闭群消息提醒甚至退群已经成为常用功能。人们急需提高社交群的效率。于是,什么才是好的微信群,成了近来网络上和朋友圈中热传的话题。

说到群,人们第一时间想起的,就是手机上的微信群、QQ群。然而,网络虚拟的社交群组,实际上就是社交实体的延伸和映射。变化的只是社交互动的平台,但并没有改变社交关系,而且虚拟社交还在不断复制实体社交。如果脱离了实际人际关系的支撑,虚拟社交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。因此,当人们开始思考虚拟社交群的规则建设,可以看作社会自治进化过程的一次模拟重演,既是对实体社会规则的沿用,也是规则在虚拟社区中的发展。

微信群就是一个典型案例。从以灌水闻名的网络论坛,到陌生人可以闯入的QQ群,再到严格人数限制和双向认证的微信群。虚拟群的原生规则在不断提高门槛。事实也证明,伴随着门槛提高和游戏规则的严格化,的确能够形成更有质量的群。

所以,对于好“群”的定义,不管有多少版本,在信息的含金量、反馈的频度和主观重要性等考量之外,必然离不开一个好的规则设计。这里的规则包含系统本身自带,比如群人数、发言条数、字数限制、认证资格等等,也包括了群运作的自我约定,比如不灌水、不鸡汤、不广告之类。在他治与自治的双重约束之下,形成了一个群的基本生态。很显然,对一个好“群”来说,他治与自治缺一不可。

如果缺少他治的基本框架,群的运作就会没有底线。一个成员为了打广告就会拉几百个人入群,每个人都可能被拉进不感兴趣的群。对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强制约束,就会赶走所有有效成员,引起整个群的灾难性覆灭。提高他治水平,是社交群能不能吸引人的前提。

自治的水平,则直接关系到群的好坏差异。除了群主的管理积极性,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自律,结合举报、拉黑等监督,都是对群生态的共同治理。毕竟,框架性的他治规则不可能对每一个个体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。群主只是管理者和服务者,与群员是平等的,不能擅自剥夺群员的权利。一个群员如果每天发大量广告,只有靠群众举报,来触发规则的处罚机制。

从第一个网络BBS到今天的虚拟社交群,不过三十几年的历史,却浓缩了整个现代社会规则的成果。虚拟群的规则建立,让我们重新观察到了一次社会自治形成的过程。虚拟社会的规则建立在几千年人们对社会规则探索的基石上,除了网络社会原生的他治和自治,还同时受到实体法治和道德伦理等规范的制约。反过来,虚拟群的蓬勃发展,也在促进实体社会治理的进步。这体现在为互联网管理立法,让法治不仅适用于实体,也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虚拟社会; 也体现在实体社会治理中,需要更主动积极地引入虚拟群所代表的互联网思维,帮助实体社会治理变得更科学、更符合时代的沟通与互动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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